[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1-00344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发〔2021〕5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26 | [ 发布日期 ] | 2021-08-27 |
S365网络超时_365bet亚洲版_365bet官方亚洲版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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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医保发〔2021〕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关于及时优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降低疫情防控成本的函》(医保采价函〔2021〕7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核酸检测工作,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和降低检测价格,项目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调整后价格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医疗机构可以下浮执行。
同步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含单、混检)的医保报销属性及报销限制,具体详见附件。其他政策仍按渝医保发〔2020〕41号文件执行。
二、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窗口或区域,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包括混检)的群众提供采样服务,群众无需挂号且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
三、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乡镇采样,区县检测”的,检测费用可由采样公立医疗机构代收,收入分配由检测、采样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双方自行协商。
四、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零时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鼓励具有核酸检测能力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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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
目编码 | 项目 名称 | 项目 内涵 | 除外 内容 | 计价 单位 | 政府指导价(元) | 说明 | 医保属性 | 医保报销限制 |
250403088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标准品、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进行实时荧光扩增,进行定量分析,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 体外诊断试剂盒 | 次 | 40 | 1.适用各种检测方法。实行单样本检测时,包含体外诊断试剂盒的收费每人次不得高于60元。项目政府指导价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下浮执行。 2.按照市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时,实行5:1混样检测的,每样本按不高于20元收费(含体外诊断试剂盒等耗材);实行10:1混样检测的,每样本按不高于15 元收费(含体外诊断试剂盒等耗材)。 3.医疗机构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包括混检)的群众提供采样服务,群众无需挂号且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 | 甲类 | 限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新住院或在发热门诊治疗时,所接受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予以报销,一次就诊限报一次; 3.体外诊断试剂盒医保限额报销10元。 |
250403088.01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 次/样本 | 20 | 不再收取体外诊断试剂盒等其他费用。 | 甲类 | 1. 限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新住院或在发热门诊治疗时,所接受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予以报销,一次就诊限报一次; | ||
250403088.02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10:1混检) | 次/样本 | 15 | 不再收取体外诊断试剂盒等其他费用。 | 甲类 | 1. 限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新住院或在发热门诊治疗时,所接受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予以报销,一次就诊限报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