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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365网络超时_365bet亚洲版_365bet官方亚洲版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

        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16〕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6年3月29日

        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工作,切实保障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解决受灾群众的生计问题,根据《S365网络超时_365bet亚洲版_365bet官方亚洲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渝人大公告〔2007〕23号)和《S365网络超时_365bet亚洲版_365bet官方亚洲版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意见》(渝办发〔2008〕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搬迁避让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由区国土房管局拟定搬迁避让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经管委会审定后,按照轻重缓急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坚持政府扶持,尊重民意的原则。制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群众适当补助。搬迁政策要公开公正,尊重搬迁避让群众的选择,鼓励多种方式搬迁。

        (三)坚持整合资金,统筹安排的原则。整合巴渝新居、危旧房改造、高山移民、退耕还林、扶贫和救灾等项目中涉及搬迁避让的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  搬迁安置方式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因地制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搬迁安置方式:

        (一)整建制安置。整建制接收搬迁群众所有土地、林木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开发,共同受益,搬迁群众享受同等待遇。

        (二)分散安置。将受地灾威胁的个别群众分散安置到地质安全的居民集中点,通过分散安置改变搬迁群众生活条件。

        (三)集中安置。将不同区域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集中搬迁安置到地质安全、生产资料充足的地区,建设新的农村居民集中点,结合新农村建设实施安置。

        (四)货币化安置。对有一定经济条件并愿意到城镇落户的农户,可通过政府给予资金补助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四条  搬迁避让补助标准为以户籍为基础的长期居住人口每人补助5000元(包括现金和实物补助)。

        第五条  享受搬迁避让补助人员范围

        (一)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损毁的村(居)民;

        (二)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村(居)民;

        (三)受地质灾害威胁,且生存条件恶劣,无法就地越温脱贫的村(居)民。

        第六条  搬迁避让补助资金来源

        (一)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二)市“金土工程”补助资金;

        (三)土地整治收益资金;

        (四)巴渝新居、危旧房改造、高山(生态)移民、退耕还林、扶贫救灾、新农村建设等补助资金。

        第七条  区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交通局、水务局、农林局、供电分局等部门(单位),要加大对搬迁避让群众的扶持力度,切实将国家和市级统筹城乡发展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搬迁避让群众身上,在安排资金时向搬迁避让群众倾斜。

        第八条 申请搬迁避让补助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搬迁户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搬迁避让申请书、户口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户籍不在本地或无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供由本社3户以上村(居)民证实和村社(社区)盖章的证明材料;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申请享受搬迁避让补助人员进行初审并张榜公示1周;

        (三)对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防办”)组织验收;

        (四)区地防办负责对上报的搬迁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区财政、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搬迁避让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五)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负责支付到补助对象。

        第九条  搬迁户完成搬迁后自行拆除处于危险区的房屋,对拒不拆除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生的所有费用在搬迁补助费中扣除。

        第十条  搬迁户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原基层组织辖区内不属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地带重新选址建房,或跨基层组织辖区异地选址建房、购房,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搬迁户在原所在基层组织辖区内不属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地带重新选址建房,或跨基层组织辖区异地选址建房的,搬迁户应与接收地农户自行协商一致。接收地基层组织应做好选址协调、规划、入户等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搬迁户跨镇(街道)购房的,由搬迁户自行联系,所在镇(街道)应积极协调做好入户等相关工作,接收地不得收取入户等有关费用。区规建局、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规划和办理产权产籍证等工作,行政规费除证书工本费外一律免收。

        (三)搬迁户到城镇购房的,区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在政策上应给予扶持;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要做好产权产籍登记工作,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区公安分局应充分尊重搬迁避让人员意愿,做好户籍入户登记工作,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地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万盛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万盛府办发〔2008〕55号)、《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万盛经开办发〔2015〕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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