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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谈丨保障青少年体育权利 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

        日期:2022-07-26

        南京体育学院 李江

        国家之所重者,人才也。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作为体育发展现代化的智力支持和重要推手,青少年的全面发展是顺利建成体育强国的核心一环。新修订的体育法针对原体育法第三章“学校体育”作出修订。其中如何切实保障青少年体育权利,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是该部分修订的重点。

        具体而言,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三章“学校体育”更名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并对具体条文予以大幅改动。改动的方向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内容的丰富,例如第二十五条;另一个是语词的精炼,例如第三十一条。

        针对学校体育领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划分和细化,原体育法第十七条,仅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学校体育领域的地位,忽略了体育行政部门在学校体育领域的功能空间。事实上,体育行政部门参与我国学校体育的建设与发展已经成为当下的一种实际状态,并且为我国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了支持和帮助。然而,由于原体育法立法内容的残缺,导致我国体育行政部门在介入学校体育工作时缺少法源基础,严重掣肘体育行政部门在学校体育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此次新修订体育法第二十五条将体育行政部门加入进来,体现了立法者充分考虑到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开展中的实际情况,不仅有利于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战略下多部门、多领域、多层次的协同配合,还有助于进一步健全监管、评价体系,逐步提升整个青少年和学校体育领域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针对体育教师的配备和待遇方面,第三十一条是对原体育法第二十一条的修改,这一条的改动亮点是运用凝练精细的语词技术,弥补了原体育法的不足,体现了新时代我国立法技术的日益精湛。具言之,体育教师数量不足,男女教师比例失衡一直是阻碍我国学校体育良性发展的难题。原体育法对此除了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外,再无其他。新修订体育法第三十一条,将“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修改为“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一字之改,不但避免了设定机械标准,还能为化解前述难题提供有效法源指引,进而起到切实保障各性别青少年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作用。

        新修订体育法新增立条文中,第三十六条最引人注目。该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家庭应当予以配合。”一直以来,青少年的体质健康都是党和国家关心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将其与国家前途、民族希望、中国梦联系在一起,指出“没有青少年健康成长,国家就没有远大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7月13日新闻发布会介绍,尽管官方发布了诸如《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实施方案》等多份政策文件,但是目前我国近视低龄化问题仍然突出,儿童青少年肥胖依然不容乐观。面对这个问题,新修订的体育法给出的方案是,将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肥胖问题提高到法律的层面,协调多个部门、组织对这一问题采取措施。这一做法充分彰显出我国呵护儿童青少年体质健康的坚定决心。

        青少年健康是全民健康的基础,新修订的体育法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为深化具有中国特色的体教融合发展,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起到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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