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应为县级区划范围内的集群,需先被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第二批起)。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无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无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同时,集群还需具有显着的发展成效,主要包括: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主导产业定位明确且优势特色明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着;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具备产业链关键环节高水平配套能力;协同创新能力较强,协同创新机制和创新平台建设较为完善,创新成果丰富,有效提升主导产品竞争力;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集群数字化管理和企业数字化发展成效显现;绿色化发展水平较高,能效和水效优于行业基准值;积极开展多元化对外开放合作,成效显着;集群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较为完备,治理效能和服务效果突出等。
相关链接:《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解读